當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采用燃燒性能為B1、B2級的外墻保溫材料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除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級保溫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,建筑外墻上門、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.50h。應在保溫系統中每層設置水平防火隔離帶。防火隔離帶應采用燃燒性能為的材料,防火隔離帶的高度不應小于300mm。
(2)建筑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設置防護層,防護層應將保溫材料包覆。
(3)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材料,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,可采用B1級材料。
(4)建筑的屋面外保溫系統,當屋面板的耐火不低于1.00h時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;當屋面板的耐火低于1.00h時,不應低于B1級。采用B1、B2級保溫材料的外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作防護層,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。當建筑的屋面和外墻外保溫系統均采用B1、B2級保溫材料時,屋面與外墻之間應采用寬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設置防火隔離帶進行分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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